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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和乙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3%(设备)、6%(商标权)、9%(不动产)。假定甲公司与乙公司进行的资产交换不具有商业实质,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相关资产在交换前后用途不变;税务局核定的计税基础等于其账面价值,甲公司、乙公司已经分别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详细资料如下:   (1)甲公司换出:   ①设备:原值为1 200万元,已计提折旧750万元,税务局核定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为58.5万元。   ②商标权:初始成本450万元,累计摊销额270万元,税务局核定的增值税销项税额10.8万元。   ③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合计为630万元。   (2)乙公司换出:   ①在建工程:已发生的成本为525万元,税务局核定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为47.25万元。   ②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余额为150万元,未计提减值准备。   ③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合计为675万元。   (3)双方商定以账面价值为基础,乙公司收取银行存款45万元。   要求:编制甲公司上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相关会计分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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