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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于2×19年1月1日以9 000万元取得丙公司30%的股权,款项以银行存款支付,并对其采用权益法核算。取得股权当日,丙公司可辨认净资产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均为27 000万元。 2×19年丙公司实现净利润1 580万元,未分配现金股利,投资双方未发生任何内部交易。除所实现净利润外,丙公司于2×19年8月购入乙公司股票,实际成本为1 000万元。丙公司将其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至2×19年12月31日尚未出售,公允价值为1 200万元。2×19年丙公司除净损益、其他综合收益以及利润分配以外的其他所有者权益增加500万元。 2×20年1月1日,甲公司又以8 000万元从外部取得丙公司另外25%的股权,款项以银行存款支付,当日丙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为30 000万元。取得该部分投资后,甲公司能够对丙公司实施控制。2×20年1月1日,甲公司原持有的丙公司30%股权的公允价值为9 600万元。 其他资料如下: ①甲公司和丙公司对实现的净利润均在每年年末按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 ②甲公司在取得丙公司的股权投资前与其相关各方不存在任何关联方关系; ③甲公司对丙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在2×19年度和2×20年度均未出现减值迹象; ④不考虑税费及其他因素。 要求: (1)计算甲公司对丙公司长期股权投资2×19年应确认的投资收益、该项长期股权投资2×19年12月31日的账面价值,并编制相关会计分录。 (2)计算甲公司对丙公司追加投资后2×20年1月1日个别财务报表中的账面价值。 (3)编制甲公司2×20年1月1日有关对丙公司股权投资的会计分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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