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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我国居民企业甲在境外进行了投资,相关投资结构及持股比例如下:  2015年经营及分配状况如下:   (1)B国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0%,预提所得税税率为12%,丙企业应纳税所得总额800万元,丙企业将部分税后利润按持股比例进行了分配。   (2)A国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0%,预提所得税税率为10%。乙企业应纳税所得总额(该应纳税所得总额已包含投资收益还原计算的间接税款)1000万元,其中来自丙企业的投资收益为100万元,按照12%的税率缴纳B国预提所得税12万元;乙企业在A国享受税收抵免后实际缴纳的税额180万元,乙企业将全部税后利润按持股比例进行了分配。   (3)居民企业甲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25%,其中来自境内的应纳税所得额为2400万元。   要求:   (1)简述居民企业可适用境外所得税收抵免的税额范围。   (2)判断企业丙分回企业甲的投资收益能否适用间接抵免优惠政策并说明理由。   (3)判断企业乙分回企业甲的投资收益能否适用间接抵免优惠政策并说明理由。   (4)计算企业乙所纳税额属于由企业甲负担的税额。   (5)计算企业甲取得来源于企业乙投资收益的抵免限额。   (6)计算企业甲取得来源于企业乙投资收益的实际抵免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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