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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某施工单位为中标人,双方签订了工程承包合同,合同工期4个月。与工程价款及其结算有关的合同条款如下:(1)该工程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包含甲、乙两个分项工程,甲、乙的工程量分别为9600m3、2400m3。清单报价中,甲、乙的综合单价分别为480元/m3、60元/m3。双方约定按月支付工程进度款。当某分部分项工程实际工程量比清单工程量增加超出15%时,应调整单价,超出部分的工程量按原单价的90%结算;当某分部分项实际工程量比清单工程量减少15%以上时,该分部分项工程的全部工程量均按原单价的110%结算。 (2)措施项目清单费用共计30万元,一次性包死,不得调价。全部措施项目费在开工后的各月末按措施项目清单中的数额平均支付。 (3)其他项目清单包括招标人预留金4万元,在最后一个月结算。 (4)规费为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费用之和的5%,综合税率为3.41%。 (5)工程预付款为签约合同价款的10%,在开工前支付,开工后的前三个月平均扣除。 (6)该项工程的质量保证金为签约合同价款的3%,自第1个月起,从承包商的进度款中,按3%的比例扣留。工程施工过程中,承包商每月实际完成并经工程师签证确认的工程量如下表所示 在计算承包商第3个月应得进度款时,应考虑的因素包括( )。

A应抵扣的工程预付款

B招标人预留金的结算

C因工程量增加或减少超出规定幅度15%,需调整单价

D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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