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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招标,业主与中标人签订了单价合同,合同期为4个月。合同中包含甲、乙、丙3项分项工程,各项的清单工程量分别为800立方米、900立方米、2000立方米,综合单价分别为200元/立方米、300元/立方米、250元/立方米。该工程措施项目费用均为以“项”计价的总价项目,共计18万元,其中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为10万元;其他项目费仅包括暂列金额8万元;规费费率为6%(以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和其他项计算费之和为计算基数);综合税率为3.48%。 合同中关于工程价款支付于的约定如下: (1)开工前业主向承包商支付的预付款按分项工程费用(不含规费和税金)的25%计算,并在最后两个月平均分摊扣回。 (2)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在开工前支付50%,开工后第一个月支付50%;其他总价措施项目费用分4个月平均支付。 (3)业主每月按照已完工程款的90%支付进度款。 (4)竣工结算月一次扣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该工程每月实际完成的各分项工程量如下表所示。 由于招标人工程量计算偏差,分项工程乙和丙的实际工程量均高于清单工程量。关于分项工程乙和丙调整综合单价的说法,正确的为( )。

A乙工程实际工程量超过清单工程量15%以上部分的综合单价应予调低

B乙工程实际工程量超过清单工程量15%以上部分的综合单价应子调高

C丙工程实际工程量超过清单工程量部分的综合单价应予调低

D丙工程的综合单价不应予以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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