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两车于2011年9月6日分别向X、Y两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甲车同时还向X保险公司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车辆损失险的保险金额为40万元,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责任限额为30万元。在保险期间,甲车与乙车相撞,甲车损失金额为20万元,残值3000元,事故发生时该车的新车购置价为40万元;甲车上的司机受伤支付医疗费用5000元;乙车车损3万元,车上财产损失5万元,残值1000元;乙车上的人员医疗费用11000元。经交通管理部门鉴定,甲车应负有90%;乙车应负有10%的责任。
根据机动车辆保险条款,X保险公司在甲车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项下的赔偿金额为( )。
A(9.1万元-0.1万元-X保险公司按交强险对乙车的赔偿金额)×90%
B(9.1 万元-0.l万元-X保险公司按交强险对乙车的赔偿金额)× 90%×(1-免赔率)
C(2.0万元-0.1万元-X保险公司按交强险对乙车的赔偿金额)×90%
D(2.0万元-0.l万元-X保险公司按交强险对乙车的赔偿金额)× 90%×(1-免赔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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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两车于2011年9月6日分别向X、Y两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甲车同时还向X保险公司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车辆损失险的保险金额为40万元,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责任限额为30万元。在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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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两车均在2012年8月18日分别向X、Y两家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甲车同时还向X保险公司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车辆损失险按投保时的新车购置价投保,保险金额为30万元,商业第三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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