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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两车均于2008年11月28日分别向X、Y两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甲车为一辆小轿车,甲车同时向X保险公司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车损险的保险金额为20万元,第三者责任险的责任限额为30万元。在保险期间,甲车在一次行驶中与乙车(货车)相撞,并引起火灾,甲车被全部烧毁,损失金额为20万元,无残值;甲车车上1位乘客和司机丙某受伤,共支付医疗费用为20 000元;乙车车损8万元,无残值;乙车车上的人员医疗费用为15 000元。经交通管理部门裁定,甲车负全部责任。 X保险公司根据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规定,在车辆损失险项下对甲车的赔偿金额为( )。

A(20万元—X保险公司按交强险对甲车赔偿的车辆损失)×(1—免赔率)

B20万元—X保险公司按交强险对甲车赔偿的车辆损失

C(20万元—Y保险公司按交强险对甲车赔偿的车辆损失)×(1—免赔率)

D20万元—Y保险公司按交强险对甲车赔偿的车辆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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