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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2月1日,税务师受托对某企业2019年进行纳税审查,发现该企业当年11月将在建工程领用的原材料50000元计入生产成本,经核实11月末材料结存成本为20000元,在产品结存成本为330000元,产成品结存成本为120000元,销售成本发生额为800000元,则税务师采用“按比例分摊法”进行分摊,相应的调整分录是( )。 A.借:在建工程    58000    贷:库存商品    6522      主营业务成本  43478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8000 B.借:在建工程    58000 贷:原材料     1250      生产成本    12870      库存商品    4680      主营业务成本  312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8000 C.借:在建工程    58000    贷:主营业务成本  5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8000

A借:在建工程  50000

B   贷:生产成本    13200

C     库存商品     4800

D     主营业务成本 3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