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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某物业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年3月向某税务师事务所咨询如下问题。 资料1:物业公司从2019年3月起向业主收取A楼盘车位管理费。已知该楼盘车位是业主在购房时一并购买的,并已获得车位产权证书。 资料2:2016年10月1日甲房地产公司将B楼盘的可出租地下车位所有权转让给物业公司。2019年3月起物业公司对外出租地下车位。 问题(1):资料1中物业公司收取的这部分车位管理费,应按哪个应税服务项目缴纳增值税?适用税率多少? 问题(2):资料2中物业公司出租该地下车位收取的租金,应按哪个应税服务项目缴纳增值税?能否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请简述政策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