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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某酒类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7年2月发生以下业务:   (1)为某企业特制一批白酒,用自产原浆白酒500斤勾浆68°白酒980斤,无同类白酒的销售价格,68°白酒生产成本为240元/斤。   (2)用外购已税原浆白酒勾兑56°白酒3000斤,销售1000斤,不含税出厂价250元/斤。   (3)销售给下属销售公司42°白酒500斤,不含税出厂价100元/斤,税务机关认为销售价格明显偏低,上月销售公司对外销售同类白酒的平均价格为220元/斤。   (4)移送一批60°的白酒给自设的非独立核算门市部,同批次白酒不含税出厂价格260元/斤,门市部销售360斤,不含税价350元/斤。   已知:白酒的成本利润率为10%,白酒销费税税率为20%,定额税率0.5元/斤。白酒消费税计税价格核定比例为60%。   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以下问题: 该公司业务(1)应缴纳消费税( )元。

A65170.00

B64680.00

C33250.00

D65292.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