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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7月1日,甲公司因长期拖欠到期债务无力偿还,被债权人申请破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该破产申请,并指定乙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在10月10日召开的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管理人将甲公司的有关情况进行了汇报。全部财产的变现价值为1500万元。人民法院的诉讼费用30万元,管理人报酬20万元,为继续营业而支付的职工工资及社会保险费40万元,欠发职工工资100万元;管理人于7月15日解除了甲公司与丙公司所签的一份买卖合同,给丙公司造成了100万元的经济损失。甲公司在被债权人申请破产后,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并提出和解协议草案。该和解协议草案在债权人会议讨论时,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有2/3表示同意,并且表示同意的债权人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2/3以上。 根据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会对破产企业及有关人员的活动和行为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下列关于破产受理法律后果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有(  )。

A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原则上无效

B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

C有关债务人财产的执行程序应当终止

D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

E人民法院裁定不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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