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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2011年12月,甲市乙县税务局对锦绣服装公司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一笔账务处理异常。乙县税务局认为,该公司购进的某批布料用于非应税项目,其进项税额276,000元不应抵扣。乙县税务局决定:依法追缴该公司少缴的增值税税款,并加收相应的滞纳金。 2012年2月1日,乙县税务局向该公司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拟处少缴增值税税款的50%,即138,000元罚款。该《告知书》内容未涉及公司的听证权利问题。 次日,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某和财务负责人楚某找到乙县税务局工作人员齐某,就有关事实和依据问题以口头形式向其作了全面的陈述和申辩,主要理由是:公司购进该批布料后,将其全部用于委托他人加工服装,收回后全部用于对外销售,并缴纳了增值税。齐某当场劝吴某和楚某不要再狡辩和发牢骚,吴某和楚某只好作罢。 2012年2月7日,吴某打电话给齐某说:“我们公司要求举行听证。”对此,齐某口头解释说:“你们有权要求听证,但是,法律规定听证要求得书面提出,3天的听证申请期限已经过了”。吴某听后就没有提交听证申请书。 2012年2月10日,乙县税务局向该公司送达《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该公司处以少缴增值税税款的50%,即138,000元的罚款。该公司对处罚不服,次日即向甲市税务局提出复议申请,请求撤销处罚决定。理由是:乙县税务局不依法告知听证权利和举行听证,对公司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不进行复核,处罚决定程序违法。甲市税务局复议人员在审查乙县税务局的税务行政处罚案卷时发现:没有锦绣服装公司提交的陈述申辩的书面材料和口头陈述申辩的笔录材料;在一份检查笔录上注明了“无陈述申辩”字样,但没有公司盖章或者公司有关人员签字。复议期间,乙县税务局不能提供对锦绣服装公司提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进行复核的证据。 2.根据法律和有关规定,复议机关甲市税务局对此案的正确处理有(  )。

A作出变更处罚决定的复议决定

B作出驳回复议申请的复议决定

C作出确认处罚决定违法的复议决定,同时决定给予国家赔偿

D作出撤销处罚决定的复议决定,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决定

E作出撤销处罚决定的复议决定,但是不得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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