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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2017年2月3日,甲继承了一套坐落于市中心的房屋。2017年4月8日,甲因急需用钱,在尚未办理继承房屋产权登记的情况下,即与乙签订买卖合同,将该房屋卖给乙,并交给乙居住。2017年6月9日,甲将继承的房屋登记于自己名下。2017年6月15日,甲将该房屋卖给丙并办理了所有权移转登记。2017年7月20日,丙受丁胁迫将房屋低价卖给丁并完成了房屋所有权移转登记。2017年8月22日,丁又将该房屋加价转手卖给戊,并完成了房屋所有权移转登记(戊不知丁胁迫丙)。戊请求乙腾退房屋遭拒,由此引发纠纷。 丙受丁胁迫将房屋低价出售给丁,丙可以行使撤销权。根据《民法典》规定,丙行使撤销权应遵循的规则有( )。

A自丁的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1年内行使撤销权

B自丁的胁迫行为开始之日起90日内行使撤销权

C自丁的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90日内行使撤销权

D自2017年7月20日起3年内行使撤销权

E自丁的胁迫行为开始之日起1年内行使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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