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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研究所与乙公司于2018年8月1日订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乙公司向甲研究所购买两台具有特定性能的石墨卷材生产设备,总价款300万元;乙公司应于合同签订之日起3日内向甲研究所支付100万元预付款;甲研究所应于2018年11月1日之前交付第一台设备(乙公司自行提货);乙公司验收设备合格后在11月10日之前付清余款200万元。为了担保乙公司履行付款义务,丙公司在买卖合同的最后一页承诺:“本公司同意为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并签字盖章。乙公司依约向甲研究所支付了100万元预付款。甲研究所按时生产出了符合约定质量标准的设备,并于2018年10月30日通知乙公司提货。 若乙公司未按时提货,却于11月12日通知甲研究所:“由于本公司产品结构调整,已不需要该设备,特提出解除买卖合同。”则甲研究所( )。

A可以将设备提存

B有权要求乙公司付清全部余款

C有权要求乙公司赔偿损失

D可以直接要求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E若同意解除合同,则不需要再交付剩余设备,也不用返还乙公司100万元预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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