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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2016年3月3日,甲、乙订立合同约定:甲将一套自有住房以市场价的80%出售给乙;甲为乙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但由甲继续租住,5年后再向乙交付。2016年3月9日,甲为已付清房款的乙办理了房屋过户登记。之后不久,甲拟赴国外探望女儿,于2016年5月6日将该房屋转租给丙,月租金5000元,租期3年。 2016年10月10日,乙与丁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以上述住房作抵押,向丁银行贷款100万元,贷款期限1年。10月18日,双方办理了房屋抵押登记。 2017年8月8日,乙将上述住房出售给戊。双方订立买卖合同后,戊即支付了全部房款。因丙以租期尚未届满为由拒绝搬离,致乙无法向戊交付住房。乙也未为戊办理房屋过户登记。 2017年10月,借款到期。因乙不能清偿,丁银行欲行使抵押权。 下列关于乙、丁银行之间房屋抵押合同、抵押权生效时间及抵押权行使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A2016年10月18日,丁银行取得房屋抵押权

B2016年10月10日,抵押权生效

C2017年10月10日,丁银行即可行使房屋抵押权

D2017年10月18日,丁银行方可行使房屋抵押权

E2016年10月10日,抵押合同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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