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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丙、丁、戊5名发起人募集设立了某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股份共计3000万股,其中甲持股20%,任公司总经理。公司章程对股东大会的召集方式及表决程序未作规定。2016年8月4日,甲提议召开公司临时股东大会,讨论公司增资方案。公司董事会于2016年8月5日向记名股东发出书面会议通知,并于次日向无记名股东发布公告,要求全体股东于2016年8月15日前往公司所在地参加会议讨论公司增资事宜。乙因为不同意甲的提议而未出席会议。此次股东大会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60%同意通过3项决议:(1)通过公司增资方案;(2)改选甲为公司法定代表人;(3)选举工会主席赵某为公司职工董事。会后,该公司根据此会议决议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了相应变更登记。乙认为此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决议的程序违反法律规定,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有关乙所提起的诉讼,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如果乙持股10%以上,则有权提起该诉讼

B不论乙的持股比例如何,均有权提起该诉讼

C人民法院可以应被告的请求,要求乙提供相应担保

D乙应当自上述3项决议作出之日起18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E人民法院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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