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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华兴股份有限公司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亏损,未弥补的亏损达公司实收股本总额的1/4,公司董事长李某决定在2008年4月6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讨论如何解决公司面临的困境,2008年4月1日,董事长李某发出召开2008年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内容如下,为讨论解决本公司面临的亏损问题,凡持有股份10万股以上的股东直接参加临时股东大会,小股东不必参加临时股东大会。股东大会如期召开,有90名股东出席会议。会议议程为两项:(1)讨论解决公司经营所遇困难问题的措施。(2)改选公司监事2人。经讨论,大家认为目前公司效益太差,无扭亏希望,于是,通过表决,80名股东同意解散公司。会后,未出席股东大会的小股东黄某认为公司的上述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公司法》规定,下列关于华兴公司解散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A临时股东大会作出有关华兴公司解散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2/3以上通过

B临时股东大会作出有关华兴公司解散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C临时股东大会作出有关华兴公司解散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过半数通过

D有关华兴公司解散的决议,只能由股东大会作出

E有关华兴公司解散的决议,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均可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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