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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9月,杨某某与中盛置业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杨某某购买了中盛置业公司开发“南港新城”面积101平方米房屋,同年入住。2013年9月中盛置业公司与中盛物业签订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2013年9月1日-2016年12月31日由中盛物业为该小区进行物业服务。2016年“南港新城”业主委员会重新招聘建明物业对南港新城小区进行物业管理,并与建明物业签订《南港新城业主委员会委托物业公司合同》。物业管理期限自2016年9月1日至2021年8月31日。期间还有以下事项:   (1)杨某某由于在外地工作,其他地方也有住房,房屋自购买后只是偶尔居住,因此,自入住后一直没有向中盛物业和建明物业交物业管理费。2018年6月、8月中盛物业向杨某某发出了书面缴纳通知,2019年10月、2020年5月建明物业也向杨某某发出了书面缴纳通知,杨某某均未缴纳。2020年6月、2020年8月中盛物业和建明物业先后以杨某某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杨某某缴纳入住以来的物业费。(2)杨某某父母早亡,姐姐抚养其长大,现姐姐年老体衰,居住条件不好,杨某某拟报答姐姐早年的养育之恩。(3)南港新城小区不时发生高空坠物事件发生,虽尚未造成大的伤害,但业主也人心惶惶。   根据案情及《民法典》,回答下列问题: 关于杨某某报答其姐姐养育之恩的做法,可以获得法律支持的有( )。

A杨某某可以通过与姐姐订立书面合同的方式,为姐姐在该房屋上设立居住权

B杨某某如果为姐姐设立居住权,应当及时告知建明物业公司

C居住权自合同生效并告知物业公司时设立

D杨某某可以将该房屋(如该房屋没有其他共有人)赠与姐姐,但在办理房屋产权变更前杨某某有权撤销该赠与

E将房屋赠与姐姐也应告知物业服务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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