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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厂自1984年起在其生产的衬衫上使用“长城”商标;1986年,乙厂也开始使用“长城”商标用在服装商品上。1988年3月,乙厂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申请注册“长城”商标,使用的商品为服装。1988年4月,甲厂也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申请注册“长城”商标,使用的商品也为服装。那么,商标局应依法初步审定并公告谁的商标?

A应依法初步审定并公告甲厂的商标,因为甲厂先使用

B应依法初步审定并公告乙厂的商标,因为乙厂先申请

C应由甲厂与乙厂协商,商标局根据双方协商的结果初步审定并公告

D由商标局根据双方的服装商品市场经营状况裁定初步审定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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