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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4月,中国甲公司同美国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如果合同履行出现争议,则双方应当将争议提交瑞士仲裁机构仲裁解决。甲公司收到货物后,发现货物质量不符合合同的约定,遂于2015年10月10日向中国某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乙公司于2015年10月25日收到中国某人民法院送达的起诉状副本后,并未就管辖权问题提出异议、并且于2015年11月20日向人民法院提交了书面答辩状。2016年2月1日,该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乙公司败诉,并赔偿甲公司经济损失100万美元。同年2月5日,一审判决书分别送达双方当事人。3月7日,乙公司以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瑞士仲裁机构仲裁因而一审人民法院无管辖权为理由提起上诉。2016年4月1日,二审人民法院驳回了乙公司的上诉,维持了一审判决。 甲公司和乙公司是否可以约定将合同争议交给瑞士仲裁机构仲裁解决:( )

A可以,因为双方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仲裁机构

B不可以,因为我国《仲裁法》规定仲裁协议应当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C可以,因为该协议并未违反我国法律的规定

D不可以,因为这种约定显然不利于维护司法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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