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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案情:因某市某区花园小区进行旧城改造,区政府作出《关于做好花园小区 旧城改造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通知》,王某等205户被拆迁户对该通知不服,向区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该通知。区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告知书》,告知王某等被拆迁户向 市政府申请复议。市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认为《通知》是抽象行政行为,裁定不 予受理复议申请。王某等205户被拆迁户不服市政府不予受理复议申请的决定,向法院提起 诉讼。一审法院认为,在非复议前置前提下,当事人对复议机关不予受理决定不服而起诉, 要求法院立案受理缺乏法律依据,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问题: 1.本案是否需要确定诉讼代表人?如何确定? 2.行政诉讼中以复议机关为被告的情形主要包括哪些? 3.若本案原告不服一审裁定,提起上诉的主要理由是什么? 4.如果二审法院认为复议机关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理由不成立,应当如何判决? 5.本案一、二审法院审理的对象是什么?为什么? 6.若本案原告不服一审裁定提起上诉,在二审期间市政府会同区政府调整了补偿标准, 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法院是否应予准许?理由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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