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某不服县公安局行政处罚案
2013年1月12日上午,林某与黄某在县农贸市场因为摊位事宜发生言语争执后,林某持塑料凳子打黄某背部,致其受伤。农贸市场管理员见事态严重,立即报警,县公安局民警李某赶到,在向其出示其工作证和执法证件并了解相关情况后,当场对林某作出拘留10日的处罚决定。林某不服,争辩自己动手打黄某是因为黄某抢占其摊位,并恶语辱骂自己,李某认为林某无理取闹,以林某无权申辩为由加重处罚,最终对林某作出拘留15日的决定。
后林某不服李某的处罚决定,于201 3年2月3日向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并向该局申请暂缓执行拘留决定。市公安局受理了林某的复议申请,并于同年3月5日作出并送达行政复议决定,将该县公安局的处罚决定变更为拘留5 B。林某对该行政复议决定仍然不服,于同年4月6日以市公安局为被告向当地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予以立案受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通知黄某参加诉讼,市公安局将其处罚决定变更为罚款50元并书面告知人民法院,林某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撤诉。
【问题】
1.林某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何确定本案的地域管辖?
2.县公安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程序中存在哪些不合法之处?并说明理由。
3.行政诉讼中以复议机关为被告的情形主要包括哪些?
4.若市公安局决定暂缓执行拘留决定,林某需要符合哪些条件?
5.如果黄某拒绝参加诉讼,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6.本案中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是否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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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将该县公安局的处罚决定变更为拘留5 B。林某对该行政复议决定仍然不服,于同年4月6日以市公安局为被告向当地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予以立案受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通知黄某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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