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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某盗窃、强奸案

2012年6月的一天深夜,退伍军人王某与朋友聚餐回家,在其所住小区外看到一个人(崔某)举止反常,行动鬼鬼祟祟,认为此人很可能实施了违法犯罪行为,便将其扭送至区公安分局。经侦查人员讯问,崔某供认当晚欲进入居民住宅内盗窃,但因见到女主人独自一人在家中熟睡,便欲对其强奸。因女主人大声呼救,崔某于惊慌中逃走。后途中被王某看见,被扭送至公安局。崔某在被逮捕后,经侦查机关批准,由其一直待业在家,没有固定收入的孪生哥哥为其申请了取保候审,并由崔某哥哥本人担任保证人。

经检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法院决定开庭审理此案,并在开庭5日前将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公诉人发现证据不足,需要补充侦查,遂提出延期审理的建议,但法院以检察机关建议补充侦查的理由不充分为由予以拒绝。经法庭审理,合议庭评议后当庭宣判:以盗窃罪判处崔某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200元;以强奸罪判处其有期徒刑5年,合并执行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200元。并告之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10日内向中级人民法院上诉。崔某在法定期限内向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中级人民法院以应通过原审法院上诉为由不予受理。于是崔某又通过原审法院提出上诉。检察院未提出抗诉。中级人民法院在对案件进行二审时,由两名审判员、一名陪审员组成合议庭。经审理,二审人民法院认为一审判决量刑畸轻,遂以事实不清为由,裁定发回重审。原审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依法进行审理后,作出判决:以盗窃罪判处崔某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200元;强奸罪有期徒刑6年,合并执行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200元。

【问题】

1.王某是否可以将崔某扭送至公安局?为什么?

2.崔某的哥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并由自己担任保证人,是否应当允许?

3.一审人民法院的做法有何不当之处?

4.二审人民法院的做法有何不当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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