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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某、马某抢劫银行案

2012年8月,某市一家银行遭遇歹徒抢劫,一名店员被砍死,一名店员被砍伤,损失人民币500万。案发后该市公安机关对现场进行了勘验,由于现场封锁,未邀请见证人到场。两名侦查人员持工作证在现场询问了证人李某,随即赶往医院询问受伤店员王某,由于王某受伤,未让其对询问笔录进行核实。经过调查,侦查人员认为丁某具有作案嫌疑,决定拘留丁某并提请检察院批准逮捕,但检察院认为证据不足,做出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决定。为了进一步证实丁某的犯罪事实,侦查人员将嫌疑人丁某与另外5名男子混在一起组织目击者李某进行辨认,制作辨认笔录再次申请批准逮捕。检察院批准逮捕丁某时,发现丁某还有一同案犯马某。此时马某已经逃逸,在省内长期通缉仍然无法到案。检察院认为丁某抢劫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决定对丁某提起公诉。审判过程中,马某被抓获,交代丁某还犯有另一起盗窃罪,法院建议检察院补充起诉。

【问题】

1.公安机关的行为有哪些不当之处?其所收集的证据应如何认定?

2.检察院对逮捕申请的决定是否正确?

3.如果公安机关认为检察院对逮捕申请的决定有错误,应当如何处理?

4.案中的公安机关和检察院是否有权发布通缉令?

5.检察院在审查批准逮捕丁某时认为需要逮捕马某,应当如何进行?

6.若丁某对自己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该案是否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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