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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受贿案

甲市检察院接到群众举报,市长朱某在2006年至2012年担任甲市长、市委书记期间,多次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贿赂。甲市检察院侦查部门对举报情况进行调查,证实朱某有收受贿赂的重大嫌疑,经检察长批准决定对朱某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检察院认为通知家属有碍侦查,决定不通知家属。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期间,朱某委托辩护律师张某作为辩护人。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期间,通过对朱某进行电子监控、不定期检查及对其通信监控等活动,侦查部门发现朱某有转移赃款销毁证据的迹象,遂提请本院审查逮捕部门逮捕了犯罪嫌疑人朱某。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辩护律师张某会见朱某时,与朱某核实了有关证据,被在场的检察人员看到,认为张某是在引诱朱某作伪证,决定追究张某的刑事责任。在检察院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前一周,朱某突发心脏病死亡,检察院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并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没收朱某的犯罪所得赃款15 10万余元。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院长在7日内决定没收朱某的犯罪所得赃款1510万余元,上缴国库。

【问题】

1.检察院对朱某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程序有哪些不合法律规定之处?请说明理由。

2.检察院逮捕朱某的程序是否合法?

3.请分析辩护律师张某与朱某核实有关证据和会见时检察人员在场的做法是否合法。

4.若查证辩护律师张某涉嫌作伪证,应当由哪一机关进行办理?

5.评析人民法院的做法是否合法。

6.如果朱某的近亲属对中级人民法院的没收处理的做法不服应通过何种途径进行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