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子勇诉A县公安局治安处罚案
肖子勇和肖子胜是A县某村村民,两人的耕地相邻。2010年,肖子胜在与肖子勇相邻的土地上栽了一排杨树。肖子勇认为肖子胜将树苗栽种在其耕地内,故向肖子胜主张土地使用权利,但肖子胜不予认可。 2010年5月7日,肖子勇将肖子胜栽种的杨树全部拔掉。当日,肖子胜向当地派出所报案。在调解不成的情况下,5月27日,A县公安局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对肖子勇裁决行政拘留5日。
肖子勇不服,申请复议,复议机关作出维持的复议决定,肖子勇仍不服,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肖子胜作为第三人参加了诉讼。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肖子勇的行为是故意损坏他人财物的违法行为,但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故被告对原告处以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与其社会危害程度相比,处罚畸重,属于行政处罚显失公正。依照《行政诉讼法》第54条第4项之规定,判决:变更被告A县公安局对原告肖子勇作出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改拘留5日为罚款50元。
【问题】
1.肖子胜可否参加行政复议?他享有什么权利?
2.肖子勇的行政拘留处罚,在申请复议期间可否暂停执行?
3.若原告撤回复议后又向法院起诉的,法院是否可以受理?
4.若当地派出所对争议的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调解,并达成了调解协议,一方当事人事后反悔,其是否可以对该调解协议提起行政诉讼?
5.若原告撤回起诉后以同一事实或理由再次起诉的,法院是否受理?
6.法院直接变更行政处罚是否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