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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 3年3月25日,浙江律师吴有水向广东省卫计委(原广东省计生委)申请公开201 2年度广东社会抚养费征收及使用情况。广东卫计委4月1日作出《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称按照国家人口计生委的有关规定,上述信息是“内部事项管理”,决定不予公开。广东省卫计委在告知书中指明,《国家人口计生委办公厅关于确定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工作规范》规定,“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的下列事项不属于国家秘密,但应作为内部事项管理,未经规定机关批准,不得擅自公布和扩散”(经查未提交材料证明其向规定机关进行请示及规定机关批准其不予公开情况)。吴有水向广东省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要求认定广东卫计委未主动公开目录违法,并责令其公开。省政府于4月1 0日受理,但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吴有水不服,于6月1 8日以省政府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问题:

1.法院是否应当受理此案?为什么?

2.广东卫计委拒绝公开社会抚养费的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

3.省政府在受理此行政复议案件后应当如何处理才符合《行政复议法》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

4.对于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未予公开的,应当如何监督?

5.如果张某未向广东省卫计委提出过公开申请,而以卫计委未主动公开社会抚养费为由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应当如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