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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胥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案

201 1年1月1日,赵某、钱某、孙某、李某、周某、吴某协商每人出资50万元设立华胥有限责任公司。在公司设立期间,201 1年2月,赵某为了方便协商,以自己的名义与汉里公司签订合同,为公司租了一层办公楼;而孙某则以公司的名义与蜀乡公司签订合同,为自己购买了一套办公用品,蜀乡公司对此并不知情。另外,钱某不想让自己的名字出现在股东名册上,因而在未告知其兄钱甲的情况下,将钱甲登记为公司股东。孙某是以其对成达公司享有的股权出资的,但之后华胥公司查明,孙某在201 1年1月为该股权设立了质权,将其质押给了债权人王某。 201 1年4月1日,华胥有限责任公司获取了公司营业执照后正式成立。公司成立之后,李某未按设立协议足额缴纳出资,华胥公司催告其缴纳无果,于201 1年7月召开了股东会,以股东会决议的形式开除了李某的股东资格。 201 1年8月,周某虚构了一笔其与华胥公司之间的交易,由华胥公司向其支付50万元的货款。

【问题】

1.华胥公司未能完全履行与汉里公司的合同时,汉里公司能否要求赵某承担合同责任?为什么?

2.孙某未履行与蜀乡公司的合同时,蜀乡公司能否要求华胥公司承担合同责任?为什么?

3.股东名册上登记的钱甲是否应当被认定为公司股东?为什么?

4.孙某的出资是否有瑕疵?为什么?

5.华胥公司股东会是否有权作出决议开除李某的股东资格?为什么?

6.应如何看待周某虚构与公司的协议,由公司向其支付50万元货款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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