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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假释的具体适用情形

李某,男,1977年3月18日生。2009年6月12日,因非法集资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在刑罚执行期间,李某悔罪态度明显,认真遵守监狱各项规定,积极学习政治、文化知识。在一次集体劳动过程中发生劳动事故,李某奋不顾身,舍身救人,身受重伤,后医治痊愈。

周某,男,1970年12月7日生。2003年因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8年被刑满释放。 2012年5月1 3日,因抢劫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法院根据其犯罪情节等情况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陈某,男,1989年4月21日生。 2006年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9年被刑满释放。2012年8月3日,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因绑架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两罪并罚十三年。

杨某,女,1967年7月9日生。于2005年因投放危险物质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杨某在缓刑考验期内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后减为十八年有期徒刑。

【问题】

1.对李某是否适用减刑?李某最早可于何时被刑满释放?为什么?

2.法院对周某做出限制减刑的决定是否正确?为什么?如果周某2003年未犯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法院是否可以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3.如果法院没有对周某做出限制减刑的决定,且周某在二年缓刑考验期内没有新的犯罪,那么其实际执行的刑期最低不少于多少年?

4.陈某在刑罚执行七年后,是否可以假释?为什么?

5.杨某在刑罚执行十五年后,+是否可以假释?为什么?

6.对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应当对其实施何种刑罚执行制度?该制度还可以在何种情形下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