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6年2月,利达公司与源发公司签订了《借款合同》,双方约定:由源发公司于2016年2月27日向利达公司提供借款1000万元用于公司经营,借款期限为2年。随后利达公司的大股东魏某与源发公司签订《保证合同》,为前述借款提供担保。担保合同签订后,源发公司如约向利达公司提供借款1000万元。
2016年8月,源发公司与利达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终止前述借款合同关系,建立商品房买卖关系,将借款转化为购房款,双方经对账清算。
2016年10月,利达公司与源发公司再次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利达公司向源发公司借款500万元。10月9日,源发公司如约向利达公司提供借款。
2016年11月18日,利达公司又与源发公司签订了《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将利达公司的厂房为自2017年2月3日至2018年2月3日期间利达公司向源发公司的连续借款中,在4000万元的最高额内提供抵押担保,担保的范围仅为借款本金。该抵押担保已依法进行登记。
2017年2月3日至2017年12月1日期间,利达公司先后向源发公司借款达2500万元。
2017年12月30日,利达公司向源发公司借款1000万元。
2018年1月3日,源发公司将其对利达公司的1500万债权转让给云深公司,并通知了利达公司。此前源发公司欠利达公司2000万元工程款到期未还。
2018年1月23日,利达公司因违法经营,法院依法查封其名下所有财产。
2018年2月3日,利达公司对源发公司的借款债务到期,均未能偿还。源发公司于2018年7月1日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就利达公司的担保财产优先受偿。诉讼期间,利达公司被查封的厂房意外失火被烧毁,经查,利达公司为其厂房向保险公司投了火灾险。
问题:
1.2016年8月,利达公司与源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有何特殊性?是否有效?产生哪些法律后果?
2.本案中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何时确定?为什么?
3.债权确定时,利达公司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金额最多可能为多少?为什么?
4.2018年1月3日,利达公司收到债权转让通知后是否有权向云深公司抵销1500万元?为什么?
5.利达公司的厂房被焚毁之后,源发公司可以主张什么权利?
6.除起诉之外,源发公司还可通过何种方式维护其合法权益?
相关试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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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8日,利达公司又与源发公司签订了《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将利达公司的厂房为自2017年2月3日至2018年2月3日期间利达公司向源发公司的连续借款中,在4000万元的最高额内提供抵押担保,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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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3个月,由丁公司和戊公司分别提供担保。7月9日,丁公司与丙公司签订了保证合同,但双方未约定保证的方式。同日,戊公司以价值80万元的房屋向丙公司提供抵押担保,双方签订了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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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价值500万元的设备作为抵押为甲公司担保,银行与甲公司和乙公司签订了抵押合同,并进行了抵押登记,但是未对抵押财产担保的债权份额和顺序进行约定。借款合同到期后,甲公司无力还本付息,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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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3个月,由丁公司和戊公司分别提供担保。7月9日,丁公司与丙公司签订了保证合同,但双方未约定保证的方式。同日,戊公司以价值80万元的房屋向丙公司提供抵押担保,双方签订了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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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3个月,由丁公司和戊公司分别提供担保。7月9日,丁公司与丙公司签订了保证合同,但双方未约定保证的方式。同日,戊公司以价值80万元的房屋向丙公司提供抵押担保,双方签订了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