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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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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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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一百零三条赋予持有一定股份的股东临时提案权: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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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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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3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