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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警察的辞退,是指公安机关对已不具备人民警察条件,不适合在公安机关继续工作的人员,解除其与公安机关任用关系的一种人事行政管理措施。《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辞退办法》第3条规定: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辞退(  )

A不符合录用人民警察的条件,未按规定程序招收的

B连续三年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C不能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服从其他安排的

D因单位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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