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警察的辞退,是指公安机关对已不具备人民警察条件,不适合在公安机关继续工作的人员,解除其与公安机关任用关系的一种人事行政管理措施。但是,《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辞退办法》第6条还专门规定了人民警察不得辞退的条件。这些条件和国家公务员不得辞退的条件是一致的,即( )
A因公负伤致残并被确认丧失工作能力的
B在孕期
C因单位调整
D患严重疾病或者负伤正在进行治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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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警察的辞退,是指公安机关对已不具备人民警察条件,不适合在公安机关继续工作的人员,解除其与公安机关任用关系的一种人事行政管理措施。但是,《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辞退办法》第6条还专门规定了人民警察不得辞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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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警察的辞退,是指公安机关对已不具备人民警察条件,不适合在公安机关继续工作的人员,解除其与公安机关任用关系的一种人事行政管理措施。人民警察辞退制度具有以下特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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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警察的辞退,是指公安机关对已不具备人民警察条件,不适合在公安机关继续工作的人员,解除其与公安机关任用关系的一种人事行政管理措施。《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辞退办法》第4条规定: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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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警察的辞退指公安机关对已不具备人民警察条件,不适合在公安机关继续工作的人员,解除其与公安机关任用关系的一种人事行政管理措施,下列情形符合辞退条件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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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警察的辞退是公安机关对已不具备人民警察条件,不适合在公安机关继续工作的人员,解除公安机关任用关系的一种人事行政管理措施。下列符合辞退的情况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