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向乙借款人民币50万元,约定借期为2年,月息4‰。乙因担心甲到期无力还款,要求甲找人担保。甲找到自己的朋友丙做保证人,与乙签订了有担保条款的借款合同,但合同中关于担保的条款仅规定“丙对甲的还款义务承担保证责任”。2年后,甲未履行还款义务,乙即请求丙偿还借款本息,被丙以保证责任约定不明为由予以拒绝。请回答以下问题:
(1)丙是否有权拒绝乙的请求?
(2)丙是否应对借款的利息承担保证责任?
(3)如果甲和乙约定的借款利息高出银行同期贷款的10倍,则该借款合同的效力应如何确定?为什么?
(4)假定此借款合同并没有丙作为担保人,乙考虑到风险太大,便请某律师事务所委派的律师见证,律师在未调查的情况下出具了见证书。后乙发现甲根本未搞什么开发项目,知是受骗。甲因诈骗嫌疑被捕,所骗50万元挥霍一空,无力返还。乙遂以律师见证不当为由将律师事务所作为被告诉至法院。此时,律师事务所应当承担怎样的责任?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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