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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某矿业公司为了解决野外一线职工的住房问题,经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批准立项,拟建4栋住宅楼。考虑到工期因素,矿业公司申请以邀请招标形式确定上述工程施工单位,该申请已获得省建设厅及省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的批准。2014年3月,矿业公司在与某建设公司等单位协商并按邀请招标程序履行了相关手续后,发出中标通知书,确定建设公司为矿业公司住宅楼工程的中标单位。

建设公司在中标后为工程施工做了准备,组织调集了相关建筑施工机械及各工种的工程技术人员。矿业公司一直未与建设公司订立书面的建设工程合同,亦未作出停建或缓建的通知。2014年1 0月,矿业公司改变了这4栋住宅楼的建筑结构,增加了建筑的面积,重新办理了项目审批手续,并又向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办公室申请招标。建设公司认为矿业公司就同一工程进行二次重复招标,已无履约诚意,故请求法院判令矿业公司赔偿施工人员闲置费用和机械台班停滞费用。

【问题】

1.中标通知书的法律性质是什么?

2.发出中标通知书的法律效力如何?

3.招标人擅自毁标应如何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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