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某矿业公司为了解决野外一线职工的住房问题,经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批准立项,拟建4栋住宅楼。考虑到工期因素,矿业公司申请以邀请招标形式确定上述工程施工单位,该申请已获得省建设厅及省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的批准。2014年3月,矿业公司在与某建设公司等单位协商并按邀请招标程序履行了相关手续后,发出中标通知书,确定建设公司为矿业公司住宅楼工程的中标单位。
建设公司在中标后为工程施工做了准备,组织调集了相关建筑施工机械及各工种的工程技术人员。矿业公司一直未与建设公司订立书面的建设工程合同,亦未作出停建或缓建的通知。2014年1 0月,矿业公司改变了这4栋住宅楼的建筑结构,增加了建筑的面积,重新办理了项目审批手续,并又向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办公室申请招标。建设公司认为矿业公司就同一工程进行二次重复招标,已无履约诚意,故请求法院判令矿业公司赔偿施工人员闲置费用和机械台班停滞费用。
【问题】
1.中标通知书的法律性质是什么?
2.发出中标通知书的法律效力如何?
3.招标人擅自毁标应如何承担法律责任?
相关试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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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办理了项目审批手续,并又向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办公室申请招标。建设公司认为矿业公司就同一工程进行二次重复招标,已无履约诚意,故请求法院判令矿业公司赔偿施工人员闲置费用和机械台班停滞费用。 【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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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5月,某市商贸公司拟通过邀请招标的方式建设一商品展览馆,于是向甲、乙、丙、丁四家施工公司发出了投标邀请。四家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商贸公司发出了投标文件,招标委员会经过评标,最终确定甲公司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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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评审,投标人E为第一中标候选人。招标人确定E为中标人并与牵头人H公司订立了合同。因E仅具有2项类似工程施工业绩,具有5项类似业绩的第二中标候选人J以E不具备招标公告规定的资格条件为由向行政监督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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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公司。建设单位于11月23日确定A公司中标,于11月24日向A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书,并于11月27日与A公司签订了合同。于11月27日将中标结果通知了B、C两家公司,并将投标保证金退还给这两家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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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乙公司为中标人,向其发出了中标通知书。在规定的时间、地点,乙公司持中标通知书与甲公司签订了施工合同,并依据招标文件的要求缴纳了50万元人民币的履约保证金,合同生效。之后,在施工承包合同约定的2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