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城镇体系规划
B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C修建性详细规划
D控制性详细规划
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 )提出。
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 )提出。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 )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根据《城乡规划法》,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 )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根据《城乡规划法》,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出让地块的规划条件包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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