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向乙公司销售商品一批,开出的增值税专用票上注明售价为400 000元,增值税额为68 000元;甲公司收到乙公司开出的不带息银行承兑汇票一张,票面金额为468 000元,期限为2个月;该批商品已经发出,甲公司以银行存款代垫运杂费2 000元;该批商品成本为320 000元。甲公司会计分录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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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向乙公司销售商品一批,开出的增值税专用票上注明售价为400 000元,增值税额为68 000元;甲公司收到乙公司开出的不带息银行承兑汇票一张,票面金额为468 000元,期限为2个月;该批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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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采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销售一批商品,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售价为600 000元,增值税税额为102 000元;商品已经发出,并已向银行办妥托收手续;该批商品的成本为420 000元。甲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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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向乙公司销售商品一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售价为40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52万元;甲公司收到乙公司开出的不带息银行承兑汇票一张,票面金 额为452万元,期限为2个月;甲公司以银行存款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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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年8月1日,甲公司向乙公司销售商品一批,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售价为10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13万元,商品成本为80万元。该批商品已经发出,甲公司以银行存款代垫运杂费10万元(不考虑增值税)。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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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1日,甲公司向乙公司销售商品一批,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售价为10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13万元,商品成本为80万元。该批商品已经发出,甲公司以银行存款代垫运杂费10万元。假定不考虑其他因素,则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