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采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销售一批商品,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售价为600 000元,增值税税额为102 000元;商品已经发出,并已向银行办妥托收手续;该批商品的成本为420 000元。甲公司会计分录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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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采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销售一批商品,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售价为600 000元,增值税税额为102 000元;商品已经发出,并已向银行办妥托收手续;该批商品的成本为420 000元。甲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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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年)甲公司向乙公司销售一批商品,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 50 000 元,增值税税额为 6 500 元;商品已经发出,并已向银行办妥托收手续。该批商品的成本为 40 000元。不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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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向乙公司销售商品一批,开出的增值税专用票上注明售价为400 000元,增值税额为68 000元;甲公司收到乙公司开出的不带息银行承兑汇票一张,票面金额为468 000元,期限为2个月;该批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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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采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销售一批商品,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 1 000 万元,增值税税额为 130 万元,销售商品为客户代垫运输费 5 万元,全部款项已办妥托收手续。该企业应确认的应收账款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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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格为8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10.4万元。实际成本为35万元。商品已发出,收到客户开具的商业承兑汇票结清全部款项。 (2)5日,采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向丙企业销售一批商品。增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