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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甲公司(卖方)与新加坡乙公司(买方)签订了一份钢材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中国甲公司发货后,以传真的形式将提单发出,待新加坡乙公司付款、中国甲公司收到汇款通知副本后,再将正本提单交付给新加坡乙公司。合同签订后,中国甲公司委托美轮公司承运,美轮公司签发了一套一式三份的“凭新加坡乙公司指示”的提单。货物运抵新加坡后,买方未依协议给中国甲公司付款,却在未取得正本提单的情况下,要求美轮公司向其交付货物,并保证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任何后果,于是美轮公司放货,致使中国甲公司钱货两空,则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承运人无单放货,应承担赔偿责任

B本案所涉提单标明“凭新加坡乙公司指示”,所以新加坡乙公司可以在没有正本提单的情况下提货

C指示提单具有物权凭证的性质

D作为提单持有人的中国甲公司可以凭其所持有的提单要求承运人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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