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
B可延长至10日用量
C可延长至15日用量
D可延长至20日用量
E可延长至30日用量
门诊普通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对于某些慢性病或特殊情况,最适当的措施是
第二类精神处方,一般每张处方量不得超过()日常用量;对于慢性病或某些特殊情况的患者,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对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要在( )栏注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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