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中规定,对于托运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单位需要办理运输证明的,应
A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运输证明有效期2年
B向所在县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运输证明有效期2年
C向所在地卫生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运输证明有效期2年
D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运输证明有效期1年
E向所在地省
A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运输证明有效期2年
B向所在县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运输证明有效期2年
C向所在地卫生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运输证明有效期2年
D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运输证明有效期1年
E向所在地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