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规定,医疗机构配制制剂的品种范围应是
A本单位临床需要而市场上没有供应的品种
B本单位临床需要而市场上没有供应或供应不足的品种
C本单位临床或科研需要而市场上没有供应的品种
D社会需要而市场上没有供应或供应不足的品种
E本单位临床或科研需要而市场上没有供应或供应不足的品种
A本单位临床需要而市场上没有供应的品种
B本单位临床需要而市场上没有供应或供应不足的品种
C本单位临床或科研需要而市场上没有供应的品种
D社会需要而市场上没有供应或供应不足的品种
E本单位临床或科研需要而市场上没有供应或供应不足的品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