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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采用总额法核算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资料如下:   (1)2019年3月15日与企业所在地地方政府签订合作协议,协议约定:为了帮助企业引进人才,提升当地企业整体水平,政府提供给甲公司600万元奖励基金,并要求甲公司自获得奖励起8年内注册地不得迁离本地,否则政府将追回奖励基金;该奖励基金只能用于人才引进,不得用于其他项目;同时,甲公司每年年初要向当地政府报送详细的资金使用计划,每年年末要报送当年资金的具体使用情况。   (2)2019年4月10日收到600万元补助资金。当日甲公司尚不确定是否满足递延收益确认条件,即在未来8年内是否离开该地区尚不确定。   (3)2019年9月30日,甲公司董事会通过成本效益分析认为离开该地区的成本大大高于收益,认定在未来8年内离开该地区的可能性很小。   (4)甲公司2020年12月使用了奖励基金300万元,将其作为年度奖金发放给为公司做出突出贡献的高管。   不考虑其他因素,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各题。 甲公司在2019年4月10日实际收到补助资金时,其会计处理表述不正确的是( )。

A甲公司在实际收到补助资金时,不满足递延收益确认条件

B甲公司不满足在未来8年内不得离开该地区这一政府补助附属条件

C甲公司应当将收到的补助资金先计入其他应付款,待客观情况表明企业能够满足政府补助所附条件后再转入递延收益

D甲公司应当将收到的补助资金计入递延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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