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身为某国有企业单位工作人员,因为身份限制,协商后遂用好友李某的名义登记为甲公司的股东,但未及时履行出资义务。后来公司发生亏损,公司不能全部清偿债务。公司债权人王某请求李某在其未出资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则( )。
A李某以其仅为名义股东进行抗辩,不能得到法院支持
B李某承担赔偿责任后向张某追偿,可以得到法院支持
C王某应要求张某承担赔偿责任,要求李某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D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因此不能全部清偿时,不能要求股东承担无限责任
相关试题
-
张某身为某国有企业单位工作人员,因为身份限制,协商后遂用好友李某的名义登记为甲公司的股东,但未及时履行出资义务。后来公司发生亏损,公司不能全部清偿债务。公司债权人王某请求李某在其未出资的本息范围内承担
-
公司债权人可以以登记于公司登记机关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该股东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公司债权⼈请求未履⾏或者未全⾯履⾏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法院应予⽀持。()
-
甲公司股东名册,并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王某、赵某认缴的出资全部缴足,李某认缴的出资张某仅实际缴纳60万元。 甲公司经营期间,李某未经张某同意将其在甲公司的股权进行质押,并造成了损失。张某得知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