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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期延误与赶工费用补偿某大型水利枢纽左岸导流洞工程,计划某年6月1日开工,次年7月31日完工达到导流条件(工期:426日历天)。承包人为此配置施工资源,达到开工条件,但由于发包人原因开工时间不得不推迟10d;在施工过程中,由于承包人原因工程进展缓慢,截至次年元月10日按计划工期拖延工期30d;发包人出于整体考虑,希望导流工程于次年5月15日达到导流条件,并要求承包人对此修改施工方案以满足时间上的要求,赶工时间从元月10日开始;承包人根据监理下达的赶工令,调整施工方案,具体为:增加一个施工支洞以增加两个工作面,并得到监理批准。赶工时间从元月10日开始到5月15日结束,总计赶工时长115d,并提出相关费用的索赔,具体赶工费用补偿要求见表5-77。 表5-77赶工费用补偿计算 【问题】 1.在发包人提出赶工之前,承包人可以提出哪些索赔要求? 2.根据背景资料,对承包人提出的赶工费用补偿要求逐一进行分析。 3.对于合理的补偿要求,怎样进行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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