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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9年初采用自营方式建造一条生产线,实际领用工程物资234万元(含增值税)。另外领用本公司所生产的产品一批,账面价值为240万元,该产品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计税价格为260万元;发生的在建工程人员工资和福利费分别为130万元和18.2万元。假定该生产线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不考虑除增值税以外的其他税费。该生产线的入账价值为:

A588.2万元

B666.4万元

C622.2万元

D582.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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