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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4月19日,某市A公司开始生产“紫其兰”牌裤子。由于较高的性价比,裤子销量很大。2018年12月21日,该市B公司向商标局提交商标注册申请书,申请在第25类商品上注册“紫其兰”商标。2019年4月2日,《商标公告》刊载了B公司商标注册申请的初步审定公告,核定使用商品包括服装、外套、大衣、衬衫、裤子、裙子。2019年7月20日,《商标公告》刊载了B公司的商标注册公告。2019年11月,B公司发现市场上有多种“紫其兰”裤子在销售。经调查,发现A公司仍在继续生产“紫其兰”牌裤子,并由C公司销售;另有E公司在销售D公司生产的“新紫其兰”裤子。 如果B公司起诉E公司,要求E公司赔偿损失,E公司可以主张的抗辩理由包括(  )。

AB公司未使用其注册商标

BB公司的注册商标是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因此是无效的

CE公司不知道其销售的“新紫其兰”裤子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且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

DE公司销售“新紫其兰”裤子没有获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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