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8月7日,经登记王某将本人所拥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原地抵押给某银行,债务履行期限为2年,贷款金额16万元。2009年8月6日,王某偿还了该银行的债务,该银行出具了还贷证明,王某申请办理土地
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情形包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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