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5
B5
C10
D15
经批准,兼并后新成立的国有企业的土地使用权采取保留划拨方式的,最长不得超过( )年。
国有企业兼并其他或国有企业合并,其后的企业是国有工业生产企业的,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对企业改革涉及的土地使用权,经批准可以采取保留划拨方式处置,但保留划拨用地方式的期限不得超过( )年。
国有企业兼并国有企业、非国有企业及国有企业合并后的企业是国有工业企业的,经批准保留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期限不超过10年。( )
国有企业改造或改组为国有独资公司的,经批准可以保留划拨土地使用权,但保留期限不得超过5 年。(
国有企业改组为有限责任公司中涉及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可采取( )方式处置土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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