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四十一条规定,下列哪些情形属于需要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用人单位应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将裁减人员方案上报劳动行政部门。( )。
A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B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C企业转产
D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E企业发生亏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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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四十一条规定,下列哪些情形属于需要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用人单位应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将裁减人员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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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用人单位应提前( )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将裁减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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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 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 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 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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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需要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20人但占用人单位职工总数( )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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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形之一的,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